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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出台
发表时间:2018-03-02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出台

                 违规排污最高罚款十万元

本报讯(记者张秀娟)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日前,我省出台《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办法》强调,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办法》指出,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排水户应当在许可期满三十日前,向发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污水处理费缴费单据。在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有效期内,出现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等导致排水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排水户应当在十五日内重新申请许可。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办法》强调,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办法》要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樊红辰)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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