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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评法配套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拟取消环境影响较小项目行政审批
发表时间:2018-03-08

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配合这部法律,环保部加快了配套办法的制定。
  近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提出,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登记表备案管理,取消行政审批。但是,备案办法要求,环保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公开登记表。
  环保部称,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约20万个,约占环评审批数量50%。在环保部看来,这些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采取审批制增加了环保部门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
  因此,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环保部决定对这类建设项目不再进行行政审批,改为备案,使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同时释放市场活力。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不需要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但基于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环保部门需要掌握登记表项目的基本情况,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环保部表示,将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主要是为优化环评,将环评管理重点聚焦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上。
  根据备案办法,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如实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交环保部门,建设和运营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并对以上内容进行承诺。同时,建设单位还要对提交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瞒报、漏报等情况导致的一切后果。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环保部规定,设区的市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通过市级环保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备案系统地址,将建设单位提交的登记表存档备查,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对于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办法说,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备案办法还规定,违反备案要求或者违反承诺使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内容失实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环境违法、失信记录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在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2016年7月2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规定,我部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14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全泉

联系电话:(010)66556426

电子邮件:huanping2633@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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