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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就《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18-03-08

将陆生野生动物该放归野外环境,将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0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发布由国家林业局起草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意见稿”规定,其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

“意见稿”规定,应选择适宜该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地点、时间;还要制定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方案,包括放生地生境状况、野生动物个体健康状况、野外生存能力、疫病风险、对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和生态风险等;不仅如此,为防止放生可能造成的自然生态灾害,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归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野外放生要避开村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对于科学研究等情况的野外放生,“意见稿”要求,应当将被放归的野生动物放至封闭范围内,并采取适当的防逃逸措施,防止其逃逸。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4)。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houling@forestry.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促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态系统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将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需要,负责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

第五条 需要将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择适宜该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地点、时间;
(二)制定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方案,包括放生地生境状况、野生动物个体健康状况、野外生存能力、疫病风险、对当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和生态风险等;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归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四)避开村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第六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将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放归野外的,应当将被放归的野生动物放至封闭范围内,并采取适当的防逃逸措施,防止其逃逸。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野外发现或者确认非法放归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的,应当采取监测、捕回或者防控等措施,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将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放归野外环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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