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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印发实施《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将在福建等6省开展试点工作
发表时间:2018-03-08

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保护各类自然生态空间,是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印发实施《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制办法》)。

20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庄少勤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严格的耕地、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并取得了较好效果。所以,借鉴土地用途管制的成功经验,《管制办法》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区域统筹、分级分类、协同共治的原则,对自然生态空间实行区域准入和用途转用许可,重点明确农业、城镇、生态主导功能空间的用途转用管理,构建覆盖全部自然生态空间的开发保护制度框架。

此次发布的《管制办法》也首次明确了自然生态空间的内涵,即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产品或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国土空间。基于“三生”空间划分的考虑,生态空间涵盖除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之外的所有国土空间。

除了推进自然生态空间严格管控外,《管制办法》还同步推进了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资源统一登记等相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划定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如:重要水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作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的用地性质,并鼓励按照规划开展维护、修复和提升生态功能的活动。

《管制办法》强调通过空间布局落实生态空间保护目标,体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思路。自上而下确保需要重点保护的生态空间在下级规划中得到落实。自下而上通过编制市县级空间规划,强化生态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地管理,作为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据悉,由于《管制办法》是一项新的制度设计,按照国务院要求,下一步将在福建、江西、贵州、河南、海南、青海6省区开展试点工作,为及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办法提供试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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