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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发表时间:2018-03-08

6月21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据悉,现行的《条例》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现行《条例》在环境管理需求、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法律责任的设定等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事实上,《条例》的修订已连续多年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更是将其列入改革急需的项目中。针对这类项目,国务院的要求是,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4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新《条例》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一是创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突出重点。二是减少部门职能交叉和环评审批事项,提高效率。三是规范环评审批管理,明确环评审批要求。四是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强化“三同时”和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此外,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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