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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要负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8-03-08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出以下修改意见。草案应当体现建立河长制的精神。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为督促限期达标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建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为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防止监测数据造假。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二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三是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为防止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造成新的污染,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同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将防治要求延伸到化肥、农药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的制定环节。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三是,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为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大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由“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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