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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发表时间:2018-03-08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在北京举行。上午的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清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中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土壤作为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已受到明显影响。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土壤污染问题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配套的标准、规范,对于依法规范土壤污染防治行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罗清泉说,根据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草案突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将立法作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根本性措施,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序进行。草案遵循的原则:一是以问题为导向,制定解决突出问题的措施;二是在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总体思路下,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工作需要,设计法律的总体框架和内容;三是根据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的特殊性采取了分类管理、安全利用等措施;四是立足于土壤污染防治现有状况和国务院职责分工,设立相关法律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五是注重与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草案强调,政府、企业和公众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三大主体,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负有不同的责任。为了使这些主体各负其责,草案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为了在源头上防止对污染土壤的不当利用,草案规定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草案规定将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关于对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设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对农用地土壤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建设用地土壤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规定了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规定了修复工程的实施程序和修复中的污染防治要求。

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措施,草案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三是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公众参与的内容,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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