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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作出修改
发表时间:2018-03-08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47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12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环境保护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两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是否征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六项修改为:“(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编制方案,编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参观、旅游活动是否按照编制的方案进行”。

  (二)将第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第四项修改为:“(四)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二款修改为:“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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